從 阿喜法則(ARCI Model) 來看 Scrum角色
【從 阿喜法則(ARCI Model) 來看 Scrum角色】
前一陣子很流行「當責(Accountability)」,大概就是「負責」升級成2.0的概念。如果說「負責」是對自己的承諾,那麼「當責」就是是對別人的承諾,所以「當責」比「負責」更具深度、廣度,唯有實施當責,把對的事情做對,才能既有效果又有效率(from wiki)。當責裡面有用到阿喜法則(ARCI Model)來描述當責團隊的樣貌,用四種角色和四種責任區分。先來看看wiki如何描述各職責,
ARCI法則,目的是協助任務相關者的分析與項目規畫,進而確認責任範圍。可助於角色的分配與協調。角色可分為:
A:當責者(Accountable)
負起最終責任者,是經理人,有否決權(Veto power);每個活動內只會有一位「A」,這個人必須負全部的責任。
R:負責者(Responsible)
實際完成任務者,是執行者(Doer);負責行動與執行,可有多人分工,其程度由「A」決定,他遵循「A」的領導做事。
C:事先諮詢者(Consulted)
在「最終決定」或「行動」前必須諮詢者,可能是上司或外人,為雙向溝通的模式,須提供「A」充分資訊,簡單的說就是顧問。
I:事後被告知者(Informed)
在決策之後或行動完成後必須告知者;是有關人員,在各層及各部門為單向溝通之模式,是執行的一部分。
(參考)
《當責》一書中提及,李‧波曼(Lee Bolman)與泰倫斯‧迪爾(Terrence Deal)在1984年的著作《認識與經營組織的當代之道》(Modern Approaches to Understanding and Managing Organizations)裡,首先提出「RACI」的概念(通稱為銳西矩陣(RACI matrix)或銳西法則),目的在於協助澄清「誰該負什麼責任?」畢竟,唯有清楚界定一項任務所有參與者的角色與責任,才能避免權責不分或推諉塞責。
然而,隨著RACI法則的應用範圍日廣,RACI本身的用字次序與用意,開始引發爭議,舉凡英國資訊工程基礎建設學會(ITIL)、顧問業者及企業,均主張「是ARCI,不是RACI」。
以A來舉個例子,就工作坊或活動來說,當人數多的時候,為了方便傳達訊息與快速回應, 大多會拆分成小組,而這時主持人一定會請你們用手指選出個小組長,不是要他在活動過程中多做些事情,更多時候是要讓這個團隊至少有一個人能做出回應,讓活動過程順暢。否則每次要做出決定時,會礙於群體的延遲反應時間,都有慢半拍的卡頓感。
這用心理學來解釋的話叫做「旁觀者效應」:在緊急情況下,一個人在有其他人在場時,出手幫助之機會降低,援助的機率與旁觀者人數負相關。換句話說,旁觀者數量越多,他們當中任何一人進行援助之機會越低。
這用心理學來解釋的話叫做「旁觀者效應」:在緊急情況下,一個人在有其他人在場時,出手幫助之機會降低,援助的機率與旁觀者人數負相關。換句話說,旁觀者數量越多,他們當中任何一人進行援助之機會越低。
這跟敏捷有何關係?有沒有覺得似乎有一個角色就是在做這整顧全局的事情?
沒錯,Scrum創造、暗喻了一個ScrumMaster角色(A)來當責,在指南裡也明確SM責任,對於PO、團隊、組織都有要負責的區域。而ScrumMaster當責者(Accountable),透過更多的賦能給R,讓團隊有能力能自組織。
敏捷進一步的把中間溝通介面移除,更把事先諮詢者(Consulted)、事後被告知者(Informed)拉進團隊,這裡的 C 就是指PO,大家也猜到 I 就是利害相關人。
也就是說,Scrum團隊也是個當責團隊。SM的壓力又大了些,難怪要擴充的這麼多技能。
(SM的八種姿態)
最後再延伸思考,既然知道敏捷團隊也是個當責團隊,以公司角度,要當責到怎樣的程序?什麼樣的目標呢?
指南一開始就講明就是「自組織」,讓整個團隊能最大化效益的自我完成所有任務。
搭配使用"權限矩陣"解讀,可以更明白要努力的方向。先檢視一下目前團隊在哪個位置,才能用正確的行動方案讓團隊往目標持續前進,而這通常也會是公司的期待。
(參考)
當導入敏捷後,也許公司角度沒有明講的,就是要我們開始當責。當然,這決不會是團隊所害怕,因為打從敏捷開始後,我們就擁抱改變,是吧!
還找不到切入點來敏捷?那試試用「當責」!
感謝說明分享,很容易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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